李先生咨询:我们是一家工程机械公司,卖给某建筑公司挖掘机两台,货款160万元,该建筑公司付了20万首付后,就不再支付尾款,我们起诉该建筑公司到法院,法院判决我们胜诉,我们也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该建筑公司没有任何财产,法院也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一次偶然的机会,我们了解到该建筑公司已经因为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求建筑公司股东组织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我们去工商管理部门查阅了该建筑公司的工商内档材料,工商内档材料里有建筑公司吊销前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该建筑公司还有50万资产。我们觉得该建筑公司股东有责任,咨询一下,建筑公司股东没有清算,我们可以找股东赔偿我们损失吗?
【律师意见】你好,你可以找股东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01【律师分析】
该建筑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公司股东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对公司开始清算。公司的股东,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且经过法院判决后一直没有成立清算组清算,导致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50万元资产损失,所以股东有责任。
02【理论延伸】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司吊销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公司才归于消灭。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主要包括:登记时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变更登记、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修改营业执照、抽逃出资、未按时缴纳出资、未按时年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没有营业执照是就不能正常营业,如果继续营业,则是违法行为。
03【律师提醒】
做为债权人,遇到公司吊销的,应当查找公司吊销前是否还有资产,如果有资产,可以起诉股东,起诉的案由是清算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