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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单签章的重要性建材企业绝对不可忽视
点击次数:7更新时间:2021-05-09

【案例回放】
 
2017 年12月,中铁八局XXX建筑有限公司因承建“XXXX工程”项目需要,与烟台XXX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发货要约函(系供货后补签),对混凝土价格,正式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未签订正式合同前货款的支付进行了约定:
   “我司将与你司于首次供货之日起三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如未与你司签订正式合同,则按此暂定价格结算,并在停止供货后十五天内付清货款”。 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责任,发货要约函空白处有中铁八局XXX建筑有限公司王某某的签字及加盖了公章。  
因拖欠货款,烟台XXX混凝土有限公司2018年7月提起诉讼,要求中铁八局XXX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及利息损失590万元。2018 年8月31日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铁八局XXX建筑有限公司和其合作的建筑公司A均派人到庭参加诉讼。
中铁八局XXX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否认要约函公章的真实性,同时提出王某某签字并未在主体方位置,而是在邀约函空白处且明确了“该项目发货单已核实,对账单附后”,认为是作为开发商对项目供货行为的监督。
建筑公司A辩称:已于2017年4月与中铁八局XXX建筑有限公司解除施工合同,根据烟台XXX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的对账单显示的送货时间是解除合同之后,且与烟台XXX混凝土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称公司既不是合同相对人,也不是混凝土实际使用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过一审开庭审理,烟台XXX混凝土有限公司现有证据确实存在很大瑕疵,已做撤诉处理,待补充收集证据后再重新起诉。
 
【鲁法建材专项律师团队点评】
 
1、中建八局XXXX建筑有限公司否认要约函公章的真实性,同时提出王某某签字并未在主体方位置,而是在邀约函空白处且明确了“该项目发货单已核实,对账单附后”,认为是作为开发商对项目供货行为的监督。
 
点评:
采取传真订货,报价,发货,属于书面形式,也完成了从要约邀请,要约到承诺的过程,合同已经成立,发货说明实际已经履行,收货方必须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否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该项目对账单没有中建八局XXXX建筑有限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签字或盖章,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话,无法锁定“烟台XXX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中建八局XXXX建筑有限公司发货且已实际使用混凝土”这一事实。
 
2、中建八局XXXX建筑有限公司主张没有收货的行为,对账单的签字人员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且没有公司印章。
 
点评: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承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其合作的建筑公司A主张证据“对账单”签字人员不是该公司员工,且没有该公司印章,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点评:
如经鉴定确认“对帐单”为冒签,且该凭证未加盖相应效力印章,则需要收集补充其他证据对对帐单的真实性加以佐证,或收集补充其他证据证明确认具体的欠付金额,关键是要补充收集签字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证据。若无此类证据,则可能存在对应货款无法得到清偿的严重后果。
 
 鲁法建材专项律师团队风险提示】
 
1、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该项目存在先供货,后补签发货要约函且条款约定不明又不及时签订合同等现象,导致货款找不到相关支付主体。签订合法有效的购买合同,对混凝土的品种,规格,型号,单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是货款收回的重要保证。
2、加强发货,对账,结算环节的风险管控。
收发货单,对帐单以及结算单是在发生纠纷时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有效的发货单上应注明货物的规格,型号,品名,单价,数量,金额,送货日期,送货人,收获单位,最重要的是要有收货人的签名及收货单位的盖章。
实践中由他人代签,冒签的现象比比皆是,为避免此类现象所造成的证据无效情形,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对帐单,结算单等相关重要凭证的签字人人选,确定其签字人的签字效力。同时,可以增加在非合同约定的效力签字人签字情况下的授权手续,如应提前征得对方责任人同意或提交相关委托书,并在“对帐单”,“结算单”等单据上加盖公司或项目部公章。
3、完善材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失责问责机制。
在诉讼过程中,因对账单原件缺失的问题,致使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有利的佐证而陷入被动局面。建议贵司着重强调材料及档案的保管工作,明确材料管理责任人员,以确定在需要查询的时候保障相关材料文件的完整性。
 
结束语
 
近几年来,在预拌混凝土产能过剩形成的买方市场形势下,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混凝土企业为提高自身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纷纷实行垫资生产、赊销混凝土的经营策略,应收账款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比重不断增加。在全球的金经济下行趋势下,混凝土企业少则数千万,多则数亿元的应收账款,若不加强法律风险控制,应收账款就很可能会演变为债务纠纷或形成巨额坏账。
因此,混凝土企业加强应收账款法律风险管理,建立全面、全过程的应收账款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和化解机制,对提高资金使用率、降低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对帐单”存在代签的效力瑕疵,且无法提供对账单原件的情况下,若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对帐单所主张的欠付金额,则可能承担对应货款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风险。
                                             —鲁法建材专项律师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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