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济南XXXX混凝土公司与外地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就管辖问题作出如下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施工单位长期拖欠混凝土款,混凝土公司准备起诉。
混凝土公司住所地在历城区,施工单位住所地在外地,混凝土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历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历城法院立案人员告知混凝土公司,因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故该案不属于历城法院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受理。被告住所地在外省,混凝土公司只得到合同履行地的章丘区人民法院立案,章丘区法院立案人员则认为,该约定管辖的条款有效,应由历城区法院管辖,混凝土公司将历城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转述给章丘区法院,章丘区法院予以立案。但是案件分到承办法官手里后,承办法官认为合同中的约定是有效的,该案不应由章丘区法院受理,还是应该由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做出裁定移送历城法院管辖。
【鲁法建材专项律师团点评】
1、历城区法院认定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不予立案的主要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2、章丘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认定合同中的约定有效,并做出裁定移送历城区法院管辖的主要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经[1994]307号复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认为该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定是有效的,于是做出裁定将案件移送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在合同签订时由于对管辖地没有进行明确约定,历城区法院和章丘区人民法院对于“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知的法律依据不同,对此存在争议,案件还没有进入实体审理阶段,仅仅为了解决管辖问题就浪费了近两个月的时间。
【鲁法建材专项律师团风险提示】
1、由混凝土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实际联系,不能选择与当事人和合同毫无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类中选择一个管辖法院,如果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协议无效。实际上为了降低立案难度,降低混凝土企业的降低诉讼成本,以及避免因地方保护导致混凝土公司胜诉的法律文书执行难,建议发生争议时约定由混凝土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混凝土买卖合同中还必须明确合同的履行地在某市、区、县的具体地址。这样,即便双方就管辖法院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发生争议时,混凝土公司仍然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3、协议管辖法院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与双方和合同本身有密切的关系,并且不能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说不能把应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混凝土公司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后,有一些施工企业明知上诉会被驳回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实际上,施工企业是在通过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方式,来故意拖延还款时间。这样一来,少则拖延两三个月时间,多则拖延半年以上。实践中,这已经成为某些建筑施工企业在当被告时的一种惯用做法,施工企业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是在合理合法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其行为的结果却是造成了拖欠货款行为的延续,损害了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明确约定合同管辖问题,减少管辖纠纷异议至关重要。
【结束语】
近年来随着混凝土行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混凝土企业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追回混凝土款,而一旦起诉首要涉及到的就是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尤其是随着中国基建的不断发展,作为建材供应商的混凝土企业不可避免的会与外地施工企业打交道,在发生纠纷时,如果由外地法院管辖,混凝土公司或者需要到外地去起诉,或者面临立案难的问题,不仅会增加诉讼成本,而且耽搁时间,而且还会给诉讼及执行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混凝土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有必要在管辖法院问题上做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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