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山东XXXX建筑公司因承建“XXXX工程”与威海XXXX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供货完成2年后,威海XXXX混凝土公司以山东XXXX建筑公司拖欠货款为由起诉山东XXXX建筑公司。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492450元,违约金40000元及后续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抗辩称其尚欠威海XXXX公司货款1155202元,并以质量问题抗辩要求威海XXXX公司赔偿,并以威海XXXX公司违约在先,请求法院驳回威海XXXX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诉请。最终审判结果为山东XXXX建筑公司公司向恒盛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55202元,驳回威海XXXX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鲁法建材专项律师团点评】
1、山东XXXX建筑公司欠付货款的本金数额认定问题。威海XXXX公司与被告在合同中对混凝土供货数量的结算方式已约定为以施工图结算数量为准,该约定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其后也未对该结算方式约定变更,因此,双方的欠付货款的本金数额应按照施工图纸确定的混凝土数量进行计算。威海XXXX公司主张应按结算单据实结算,法院不予支持。
2、威海XXXX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应予以支持。虽然“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威海XXXX公司有权停止供货,且山东XXXX公司自应付货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威海XXXX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但因威海XXXX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由此基于山东XXXX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威海XXXX公司亦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相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威海XXXX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山东XXXX公司主张因威海XXXX公司的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是否应在给付的货款中予以抵消。山东XXXX公司基于质量问题主张损害赔偿属于独立的诉讼,应在本案中提出反诉,不能在本案中以抗辩的方式主张抵消其付款义务,因山东XXXX公司未就该主张提出反诉,其要求将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在给付的货款中予以抵消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鲁法建材专项律师团风险提示】
在现在的市场行情下,作为卖方的混凝土公司因通常都不能顺利地从买方那里得到全套完整的工程图纸,在发生结算争议时,受损失的往往是混凝土公司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和履行按图纸结算的混凝土买卖合同时,混凝土公司一方至少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签约时买方应当向卖方提供全套完整的图纸,该图纸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在合同中还应当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洽商中如涉及到图纸的修改,导致混凝土用量发生变更,买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同时将变更的图纸提交卖方一份。
第三,合同中还必须约定图纸中未包括的部位实际使用混凝土数量的结算方式及现场损耗的计算方法。第四,在实际供货时,混凝土公司要注意及时派业务人员到工地现场了解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并注意搜集和保存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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