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自2008年10月起,被告因承建“**技术产业基地”、“*** 商贸城”、“**高中”及“**外语学院”等多个项目工程欲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后双方分别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该合同对工期、货款、结算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
合同第一条约定商品混凝土的品种及单价。
合同第二条约定交货地点及方式。
合同第三条约定结算方式为按月供应量进行结算,在每月5日进行结算。
合同第六条约定在办理商品混凝土合同备案手续前,甲方将不低于合同预定总价款25%的预付款于乙方账户,每一次价格结算完成后两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不低于当次结算金额的70%的货款,尾款在全部混凝土供应完成或工程结构封顶后付清。
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约定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支付总货款的5‰违约金。
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合同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货款合计5234592.5元。另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需向原告按日支付违约金,经计算截止至2015年6月8日,被告因逾期付款产生违约金高达2626986.6元。
办案结果:
2015年11月25日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商初****号调解书。调解结果:主张的货款本金5234593元全部得到支持,违约金支持50万元,合计5734593元,共分四次付款。
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已足额保全,调解生效后,被告按时支付了货款。本案件收案时间为2015年6月20日,结案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历经五个月的时间,虽然本案案情复杂,历经多伦调解,但是,我们依然做到:办案周期短,办案效率较高,回款迅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件难点】
1、买卖合同加盖的是项目章,买卖合同的效力有争议;
2、结算只有项目部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且合同约定的结算人与实际结算单签字人不一致;
3、本案牵扯到多个项目,其中部分项目没有关联,而且每个项目分别进行的决算,且决算的证据材料也不齐全,签字人也不是合同指定的人,案情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分案处理;
【鲁法建材专项律师团队办案及点评】
经过:本案在立案后及时的采取保全措施,但在足额保全后与对方调解多次未达成共识。随即主办律师协调法官及时安排开庭,在诉讼过程中,据理力争,说服法官,说服被告。2015年8月17
日向诉讼部长汇报保全事宜,寻求办案建议;目前,法院只查封了对方的基本账户110万元,不愿意继续加大力度,诉讼部长会同专家律师一致表示:必须要加强保全。2015年8月25
日调解,对方提出分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承担,鉴于分歧较大,首次调解无果。2015年9月1
日法务人员拜访客户,汇报办案进展,客户希望调解结案,但是付款时间较长,调解不成。2015年9月9日下午主办律师再次去黄陂法院沟通。2015年9月10日开庭,对方对合同、结算单均为异议,但认为我们起诉的违约金节点计算错误、违约金利率过高。后经庭后多次调解协商,终于在2015年11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案情基本清晰,但在证据存在瑕疵,若开庭审理,势必会将案情复杂化,因此,最佳解决方式是在开庭审理前与被告达成调解,避免诉讼风险。
在保全过程中,承办律师应该重点分析被告财产线索,尽可能的查找多的财产线索,例如车、房、存款账户、其他动产和不动产,以及被告是否有其他在建项目等,足额保全才能取得主动权利。
在保全后的调解过程中,被告的诉求是解封账户,我方的目的是在保证本金的前提下,尽可能多为当事人争取违约金。但在争取违约金时,也要综合考虑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诉讼费用等因素,以求取得整体的胜利。
【鲁法建材专项律师团队风险提示】:
合同和结算单没有被告公章,只有“项目部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1)若被告事后认可项目部公章,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被告产生法律效力;
(2)若不认可,“项目部章”至少可起到证明的作用。原告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尽管使用的是项目部公章,但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是建筑企业,或能够提供建筑企业认可项目部公章对外效力的其他证据,则应视为建筑企业追认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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