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6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项目工程,购买原告方经营的钢材,同时还对数量、价款、结算及付款方式、逾期付款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第一条约定由乙方将钢材及时送货到工地。
合同第二条约定了所需钢材数量约为4800吨,所购钢材分批次供货和结算,所供钢材,按当日意达网价每吨加价260元。
合同第六条对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约定以每1000吨为支付节点,甲方应付总钢材款的70%,未支付吨位累计至下个支付节点。货款逾期按每天每吨5元加价支付乙方。
合同第八条约定钢材送达施工现场,由甲方指定人员签字。
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向供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工地供货,依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却未按时支付相应货款,至本案诉至法院之日,共尚欠货款与加价款8144923元。
被告欠款8144923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此行为影响不仅原告的日常业务运转,鉴此,原告欲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2014年10月20日,原告委托本所指派律师代理其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全部诉讼行为。
本案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截至2014年12月29日,欠付钢材款632万元,利息50万元,合计682万元,被告与2015年1月12日前支付300万元,2015年2月10日前付清余款382万元。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应按人民币100万元向原告支付利息。
自2015年12月1日立案至2015年1月9日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历时1个多月,诉讼周期短,被告方也按调解书约定按时支付的相应款项,案件的整体结果超出原告及主办律师预期。
【案件难点】
1、结算单签字人与合同预留签字人不一致问题,对方有可能否认结算单与起涉案项目无关,真实性有可能有异议;
2、加价款约定过高,是否属于违约金性质难以界定,高于法定标准,对方对此提出异议,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3、标的额相对较大,对方履行能力未知,需要做诉前的一些调查工作;
4、结算单只有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无公司或项目部盖章。
【鲁法建材专项律师团队办案及点评】
2014年10月20日,本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律师代理本案的全部诉讼行为。办案律师在分析案情及了解委托人需求后,作出案件诉讼方案,并及时告知委托人补齐诉讼所需材料,通过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方式,让当事人做好保全的准备工作。
2014年12月1日,向济南市****人民法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让当事人准备好担保物,申请冻结被告方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对方基本账户,迫使被告方挂靠老板快速解决问题。
调解时,对方挂靠老板要求我方立即解封,我方谨慎作出承诺。法院的时间是不可控制的,我方只能承诺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具体解封时间及相关事宜需对方去沟通。
在冻结对方基本账户后,挂靠老板威胁我方律师调解,不然对我所不利,我方谨慎应对。对方要求在加价款的金额上希望我方让步,遂我方提出缩短付款周期方能同意。经双方多次谈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12月29日,对方因急切解封账户而被迫同意按照我方要求支付款项,提出要求立即解封,我方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并取得当事人同意认可,遂于2014年12月29日签订《调解协议》,并于2014年12月30日达成补充协议。被告方愿分两期支付钢材款,若逾期有权要求被告100万元利息,有权就为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1月9日,济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号民事调解书,至此,本案办结。
【鲁法建材专项律师团队风险提示】:
本案案情基本清晰,案件标的额相对较大,证据材料比较完整,因此,最佳解决方式是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给被告方施加压力,接近年尾,也是工程回款的大好时机。且因被告承建的工程较多,冻结其基本户对其影响很大。找准基本户,将其迅速冻结,加快了调解进程。
在保全后的调解过程中,被告多次威胁我方律师,要求是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我方律师的目的明确,就是最短时间内回款,调解时间虽耗时较长,但双方最终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历时一个多月,调解后按时回款,办案效率及与办案结果当事人都相当满意。